危化品证的监督管理条例内容

危化品证的监督管理条例内容,危化证办理期间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,公平,公正的原则,严格依照法律,法规,规章,国家标准,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,审批,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.

危化证办理期间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,审批、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。

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,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,不得谋取其他利益。

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,建立、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、颁发档案管理制度,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、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。

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,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,或者存在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,应当依法作出处理,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。

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,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。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:
危化品证
1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;

2、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;

3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;

4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。

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,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,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。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、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。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、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。
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,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、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。

以上就是危化品证的监督管理条例内容的全部内容了,在办理危化品证之前,这些是要知道的,今天的分享就这些了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